新闻背景:
11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
12月23日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未补足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在其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
同时,草案还规定:“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草案还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了解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账户账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单位、个人的账户中记载其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
此外,草案明确规定,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并不少见,而社会保险法(草案)对此做了明确规定,若不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将面临严重处罚。2008年即将到来,与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将逐步完善,社会保险法也可能颁布与实施。
单位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了吗?是按照国家的规定来缴纳的吗?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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